从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看资产管理系统化要求

由李克强签署生效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从2021年4月1日开始实施。

目前针对”行政事务单位”的这份条例,是针对“国有资产管理”,最为细致的一份资产管理要求。

虽然这份条例是针对”行政事业性国有单位“的(一般政府报告中,会将国有资产按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四种口径进行统计。),但从借鉴这份文件,也可以看出对其它国有企业应当有相似的要求。其它大型集团化企业也可以参考这份条例强化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的目标

第七章:……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这里提到几个关键字,可以展开理解一下:

  • 安全规范:确保资产不丢失、损坏,也要确保不因为资产可靠性、状态不良造成其它损失。
  • 节约高效:提高资产利用率,包括:新增时高效的调配、利旧;引入了立即使用;退出了及时处置获取收益。
  • 公开透明:流程手续要规范,信息要共享。
  • 权责一致:对资产权属要有明确的分配;对不同权属角色要有不同的工作责任。

此外这里还提到了: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是相互关联,又在三个不同管理领域的事。从信息化的角度理解

  • 1)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资产管理平台,而不仅仅是财务核算系统中的固定资产管理。
  • 2)资产管理中的资产预算与全面预算管理应当相互支撑。

如何满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

什么是合规的配置程序?

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到预算管理流程中,为预算编制提供准确、细化、动态的资产信息。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八条:……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九条:……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从信息化的角度看,资产配置管理需要有以下功能:

  1. 从传统的采购申请管理,变为”需求申请“管理,提出的需求,在信息化的平台上应当优先匹配调剂,再进行采购申请到采购的过程(或建设、租赁)。
  2. 针对非关键性资产,需要有流程化的审批程序。
  3. 针对关键资产的引入,需要有立项管理的过程。以及对项目审批过程中的各种报告、决策过程进行统一归档。
  4. 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中需要有明细的购置、建设、租用预算。

什么是资产配置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是科学合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分类制定资产配置标准。明确各类资产的配置数量、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等。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十条 …… 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从信息化的角度看,资产配置标准管理需要有以下功能:

  1. 需要有统一的配置标准管理模块。在配置管理中,基于不同资产分类建立配置标准。
  2. 配置标准包括:针对人员或部门进行数量限制。同时明确价格参考与上限、最低使用年限、设备等级等信息。并以此进行预算管理,以及作为资产引入(防止超标配置)和处置的标准。
  3. 配置标准对多数企业来说都是一个新鲜的内容,因此需要”先易后难、分类实施、逐步细化“。也就是可以按资产分类,逐步分期的把一类类资产的标准细化出来。从整体大类建立配置标准,逐步细化到中类、小类,直到具体的物件。

如何建立合规的资产基础档案与合规使用资产?

要及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堵塞管理漏洞,夯实制度基础,并抓好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升制度约束力和执行力。各单位要准确完整登记资产卡片信息,确保“一卡一物”、不重不漏,定期清查盘点,及时处理资产盘盈、盘亏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要加强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管理,避免形成资金沉淀、在建工程长期不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纳入账内核算等问题。要建立和完善单位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机制,及时对账,确保资产报表与会计账相关数据相一致。要及时办理土地、房屋构筑物等资产权属证书,避免权属不清晰和产权纠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十四条: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从信息化的角度看,资产使用管理需要有以下功能:

  1. 资产范围上看: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资产、无形资产都需要有相应的覆盖。其中流动资产除了资金与出售结算类资产外,包括:生成原辅料、成品、维修备件、消耗品等实物。生产类原料与成品通常会在ERP或进销存系统中进行管理,但凡是核心ERP没有覆盖的,都应当在资产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也就是企业一般需要一个覆盖面比固定资产更多的资产管理系统。将固定资产、实物类流动资产、甚至无形资产进行精细化跟踪管理。
  2. 除了设备类资产”一物一卡“,土地、房屋的产权管理,也是资产管理的重要工作。
  3. 业务环节上看:资产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应当进行在线化、系统化的支持。
  4. 资产卡片上,使用人、管理人需要可以明确的识别。并形成完整的变化履历记录。
  5. 除了使用人、管理人要明确外,还需要有明确的维保”岗位“与对应分类的资产进行对应。条例明确对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管理提出及时性的责任要求。
  6. 验收没问题的资产就应当办理交付建档,应当将交付验收进行流程化管理。

什么是合规的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从信息化的角度看,资产处置管理需要有以下功能

  1. 需要有完整的审批过程管理。在决策时,有明确的资产使用状态、原因记录。
  2. 需要将处置报价与实际处置跟踪进行分阶段管理,以确保按要求进行处置。
  3. 需要有业财一体化的系统,对完成处置的资产,自动化(或流程化的)的进行会计处理。

关于资产收入管理

要加强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管理,规范收支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收入,要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形成“账外账”和小金库。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在资产处置环节的收入管理是经常被忽视的。应当进行系统化的跟踪管理。

此外,在资产使用环节,条例中还提到了对共享资产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也就是资产的所属方,在资产闲置时,可以对资产进行租出。并取得租赁收入。

总结

财政部的这份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在资产管理的各个方面,提出了要求。通过信息化的工具可以有效的支持这一系列管理要求 (参考:数字基座[ 智资产 – 企业资产管理平台 ])。特别是条例中提到的:责任明确、重视调剂、优化配置标准管理、规范处置、加强收入管理等思想。

除了条例针对的事业单位,整个条例的重点思想同样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及大型集团化企业。